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7年裁字第270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行政處分違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裁字第02702號抗告人甲○○原名:符績
送達信箱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臺灣省菸酒公賣局)間因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4年度訴字第34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原裁定以:被上訴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顯係當時公務人員考績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平時考核。此平時考核結果並未改變上訴人公務員身分關係,亦未對上訴人權益發生重大影響,性質係屬機關內部之管理措施,非為行政處分,揆諸上開說明,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上訴人提起本件確認行政處分違法之訴,不備起訴要件,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上訴人又追加預備聲明:「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行政行為違法,傷害上訴人人權權益,併依同法第7條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云云。按上訴人於訴狀送達後,除經被上訴人同意或本院認為適當者外,不得追加他訴,行政訴訟法第1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訴狀送達被上訴人後,又追加預備聲明,既未得被上訴人同意,已難認其追加適當。且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非為行政處分,已如前述,其請求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違法部分,屬起訴不備要件,而其請求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之部分,係以其請求判決上開申誡二次之處分違法之訴訟為據,惟該部分既經認起訴不備要件,其請求判決損害賠償、償付年度績效獎金及8年中享有4年年終考績甲等之部分,亦失所附麗,無從合併提起。是上訴人追加預備聲明亦應併予駁回。
三、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變更訴之聲明雖為被告不同意,惟法院若認原告訴之聲明之變更,可利用原起訴聲明之訴訟資料,且不甚妨礙被告知防禦或訴訟終結,應予准許。故抗告人在原審之訴之追加應准許之。又相對人以(83)公人字第24717號令予抗告人申誡二次之處分,然相對人並無指派抗告人參加受訓之登記文書,抗告人名字卻於受訓人員名單上,相對人應有資料隱匿,原審應查證之云云。
四、經核本件原裁定以原起訴部分不備起訴要件及追加之訴為不合法,均由程序上予以駁回,原裁定駁回抗告人在原法院之訴及追加之訴,尚無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之違法。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無非就原裁定已詳述之事項,以其對法律上見解之歧異為爭執,及就實體上事項為主張,其抗告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黃清光法官黃淑玲法官劉介中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書記官吳玫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