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02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98年度訴字第202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12,0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7,0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