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2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9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非法重製之「行政學— 宋文 老師」影音光碟壹張、筆記本教材拾伍本(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官九十七年度保管字第五三0六號)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131
2號被告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該案所查扣之盜版「行政學—宋文老師」影音光碟1張、筆記本教材15本,均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侵害超級數位科技出版有限公司所享有著作財產權之非法重製「行政學—宋文老師」影音光碟1片及教材15本(97年度保管字第5306號),係被告所有而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認在卷,又被告前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已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以95年度偵字第213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及在卷足憑,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邱景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