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朴簡字第25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宗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文間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9,750元【計算式:(4.27+9.98)×7,000=99,7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