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旗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傅順榮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9月3日以高市警湖分偵字第11071764400號移送書移
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傅順榮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傅順榮於民國110年7月12日6時
21分,在高雄市○○區○○街○○○巷○號住處,於臉書社團
「遊山玩水千緣萬里」內,發布「花蓮慈濟總院所收治的新
冠病人中,沒有一位死亡,即使重診也會變輕症!最主要是
慈濟使用中西醫整合療法,其中,最主要的一個中藥方,就
是慈濟研發的『淨斯本草飲』,它跟清冠一號最大的不同是
平常可以飲用。抵抗預防新冠(每天一包)確診後(每天三
包)可以在各區慈濟靜思書軒買到。已經治癒很多人,平日
保養預防皆可」(下稱系爭發文)等錯誤訊息,被移送人此
舉顯有誤導民眾散播不實訊息之故意,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
,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
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揭規
定亦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所準用。又依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45條第2項之規定,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
庭認為不應處罰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之裁定。
三、次按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
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雖為兼
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
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然言論自由對建立民主
多元社會具有無可替代之功能,憲法應予以最大限度之保障
,此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所明文揭櫫在案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明定:「散佈謠言,
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鍰」(下稱系爭規定),自為限制言論自由之法律規定
。揆諸前揭說明,基於憲法應予人民言論自由最大限度保障
之意旨,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該當性,應在得兼顧公眾安全
之維護下,為限縮性之解釋。亦即,系爭規定之違序行為必
須以行為人主觀上明知為不實事項、卻捏造謠言散發傳布於
公眾,且將之散發傳布於公眾之目的,即在製造聽聞者之畏
懼與恐慌,其散佈謠言之內容亦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
與恐慌,有害於公眾安全者,始足當之。
四、移送意旨認被移送人有違反系爭規定之違序行為,係以被移
送人於警詢時之陳述、臉書貼文擷圖照片、證人即花蓮慈濟
醫院院長室法務 蕭智文 於警詢時之陳述、臺灣事實查核中心
事實查核報告為其主要論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固坦承有為
前揭行為,惟堅詞否認有違反系爭規定之行為。辯稱:伊只
是因為臺灣在疫情籠罩下,不想看到同胞因為新冠肺炎失去
健康,單純想幫助人而已,沒有惡意等語。經查:
(一)在各方資訊紛紜之現代社會,一般讀者非必有足夠之資訊
判斷及查證能力,自容易偏信其所信賴者發佈之新聞資訊
,難以對閱聽大眾苛予過高之查證義務。而我國自110年
5月19日全國升至第三級警戒後,同年7月12日仍在第三
級警戒時期,在疫情如此嚴峻時期,民眾為維護自己或親
友之身體健康,在獲知有可以預防或治療新冠肺炎之訊息
後,將該訊息轉告他人,為人性所使然,此類行為顯無惡
意。
(二)臺東縣政府衛生局110年6月9日發布之「花東齊抗疫淨
土,花蓮慈院贈淨斯本草飲濃縮液給臺東,王副縣長代接
受並表感謝」之新聞稿記載:「 林欣榮 院長指出,本草飲
經實驗研究成果顯示,在抑制病毒穿透力的實驗上,與海
外的中醫藥治療配方相比,慈濟藥包能抑制70%的病毒TM
PRSS2蛋白酶,可強力阻止病毒穿透進細胞,達到預防感
染的功效;且於12小時之內,慈濟藥包就可以達到明顯抑
制病毒穿透的效果。期待透過結合淨斯本草飲濃縮液的中
西醫合療,以及 證嚴 法師的慈悲智慧與祝福,能夠讓確診
鄉親快快好轉,重症轉為輕症,輕症恢復健康平安出院。
」。聯合報同年7月3日之「『愛在COVID-19蔓延時』
慈濟發表淨斯本草飲中西治療」報導中亦記載:「花蓮慈
濟醫院研究部主任 丁大清 指出,花蓮慈院從去年就積極展
開各項研究發展,在證嚴法師責成之下,秉持『萬物皆是
藥,有病就一定有藥』的想法,透過科學論證和中西醫合
療的原則,以八味中藥材:紫蘇葉、魚腥草、甘草、艾葉
、魚針草、桔梗、麥冬及菊花,研製出『本草方』,並作
成『淨斯本草飲』。丁大清表示,花蓮慈院收治的重症病
人,使用由本草飲介入配合西醫治療研究顯示,兩周後病
人的病毒量就可降到出院的標準,死亡率為20%低於平均
值。死亡的病人皆是年紀較大且原本就有原來的共病者。
顯示中西醫合療及早介入對病人的幫助是更大。」。康健
雜誌於同年8月20日之「防疫中藥成分解析!用來預防還
是治療?自行抓藥妥當嗎?中醫師解惑」報導中復記載:
「淨斯本草飲研發團隊核心成員、花蓮慈濟醫院副院長中
醫師 何宗融 指出,淨斯本草飲雖定位為保健品,其實兼具
治療功能,另考量海外救災有些地區沒有潔淨水源沖泡茶
包,因此淨斯本草飲分為茶飲包及濃縮液2種形態,「沒
水用時可直接服用濃縮液。」用量也依日常保健或用於中
西合療時有不同,以濃縮液來說,日常保健一天1條即可
,用於治療一天大約要用到3~4條」。有前揭新聞稿、
報導可稽(本院卷第33至47頁)。前揭內容均在宣傳「淨
斯本草飲」之預防感染與治療效果,顯見系爭發文並非全
然無據。
(三)再者,系爭貼文內容僅在說明「淨斯本草飲」可以預防或
治療新冠肺炎,客觀上亦不足以使聽聞之公眾心生畏懼與
恐慌之情,難認被移送人之行為有何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
。
(四)衡諸上情,系爭貼文既非全然無據,亦無證據足以證明被
移送人於為前揭行為時,主觀上有明知系爭貼文不實之認
知,客觀上亦難認有影響公共安寧之情事,其所為與系爭
規定之構成要件即有未合,本院自應為不罰之諭知。
五、綜上所述,被移送人之行為與系爭規定之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本院應為不罰之諭知,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
,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者,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
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潘維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