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補字第389號

原告 張郁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君 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550,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含全體共有人,姓名、年籍資料均請勿遮隱)。

三、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原告應自行核對當事人戶籍謄本,如有更名、遷址之情形,應於書狀更正之。

四、共有人如有死亡者,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以樹狀圖方式呈現,並應記載各繼承人正確姓名、出生、死亡日期等),及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查報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或選任遺產管理人。

五、陳報系爭土地目前使用現況、其上有無地上物及現使用人(如有建物,請提出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房屋稅籍資料)、聯外道路名稱、寬度、坐落位置(請以彩色照片及地籍圖繪製坐落之大略位置方式查報)。

六、敘明系爭土地無法協議分割之具體理由。

七、原告應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後記載正確、完備之起訴狀(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身分證字號、訴之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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