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交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交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彭振榮上列被告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彭振榮被訴肇事逃逸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彭振榮因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被告被訴肇事逃逸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鄭吉雄
法官姚懿珊法官羅文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