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4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3481號債權人 楊錫宗 上列債權人楊錫宗因與債務人 楊棟 之繼承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楊錫宗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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