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30號聲請人 李登發 上列聲請人李登發因與相對人 張玉忠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李登發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釋明欲聲請拍賣之抵押物為何(詳○○○鄉鎮○段地號、面積、權利範圍)?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玉忠(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個人戶籍登記謄本(請保留全戶動態欄及當事人記事欄登記事項)乙份。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