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陳昭進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102年度偵字第98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昭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代收罰金保證金臨時收據、收受刑事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紙附卷可稽。嗣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院接受訊問,有送達證書、開庭報到單及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憑,而被告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1紙附卷可參,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黃玉齡法官黃士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