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建億義務辯護人李淑妃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年度偵字第11312號、103年度偵字第1366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40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建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呂建億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3月28日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4千元,而由被告當場按額繳納現金。嗣上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8726號、103年度偵字第8055號、103年度偵字第11312號、103年度偵字第13667號)及移送併辦(103年度偵字第14006號),由本院以10
3年度訴字第404號案件審理中,被告於本院103年6月24日之準備期日雖有到庭,然於103年9月16日之準備期日、
103年11月14日之本院審理期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無著,亦未在監或在押,有本院刑事報到單、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送達證書、警員拘提報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戶籍查詢資料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上開說明,其所繳納之保證金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王惠芬法官陳紀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12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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