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1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118號原告 鄧宇勳 被告 邱明宗 上列被告因102年度訴字第37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主張:原告所有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遭被告以新臺幣(下同)23萬2千元賣出,而警方於民國101年2月1日查獲該車時,該車僅餘10萬元價值,且車身及引擎號碼皆遭竄改,音響遭竊,重新打刻號碼需費14,312元,重裝音響需費13,800元,應由被告賠償,並請求失車期間交通及精神賠償10萬元。為此,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且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此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自明。本件被告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7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因訴之駁回而失其所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玉雲
法官卓怡君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佩欣中華民國10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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