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7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752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75273號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債務人丙○○
一、㈠債務人乙○○、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貳拾壹萬陸仟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㈡債務人乙○○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貳萬肆仟貳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玖萬玖仟伍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加計新台幣貳佰元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㈢債務人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瑞芩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
書記官朱恆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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