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親字第1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親字第123號原告 蘇杜秀鳳 訴訟代理人 葉瑞材 被告 蘇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1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有關「原告蘇杜秀鳳與被告蘇杜秀鳳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蘇杜秀鳳與被告蘇國誠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連容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