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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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24號聲請人 魏海壽
魏 李鳳娥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何亞凡 等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2年3月26日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必須於訴狀表明再審理由。又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敘明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而言,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未指明相關條款之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其聲請為不合法。
二、查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言該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所規定情形云云,而並未指明上開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民事訴訟第496條第1項、第497條規定之具體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艿菁
法官黃豐澤法官王永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書記官莊昭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