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再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346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張宜修 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8號、聲請簡易處刑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1978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所明定。此項聲請再審程式之欠缺,非抗告程序中所得補正,如確具有聲請再審之理由,只能另行依法聲請(最高法院71年台抗字第3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3557號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上開判決之繕本,而僅提出本院以上訴逾期為由而駁回聲請人第三審上訴之裁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且無從補正,應逕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賴邦元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強梅芳中華民國102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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