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翁國勝 以上原告與被告 翁兩三 、 翁兩欣 、 翁明灌 、 翁明展 、 翁明道 、翁憲章、 翁恫億 、 翁淑芬 、 翁順成 、 翁長春 、 馬麗棉 、 翁珮雯 、翁珮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翁兩三已歿,應補正被告翁兩三除戶全戶謄本(前已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所提102年3月1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查明原告所提被告翁兩三繼承系統表是否正確)。
二、應補正訴訟聲明(被告翁兩三已歿,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聲明),及事實理由(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理由僅記載「爰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