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93號原告 翁國勝 以上原告與被告 翁兩三翁兩欣翁明灌翁明展翁明道 、翁憲章、 翁恫億翁淑芬翁順成翁長春馬麗棉翁珮雯 、翁珮茹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翁兩三已歿,應補正被告翁兩三除戶全戶謄本(前已裁定命原告補正,原告所提102年3月1日陳報狀仍未補正,致本院無法查明原告所提被告翁兩三繼承系統表是否正確)。
二、應補正訴訟聲明(被告翁兩三已歿,請求其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者,應追加聲明),及事實理由(原告起訴狀之原因事實理由僅記載「爰依民法第823、824條之規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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