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464號原告榮華富貴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芳榮 被告 林靜華
一、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95,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證據資料)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景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書記官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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