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24號原告 杭家蔚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黔宜間 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