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35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梁振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阮玉瑤 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1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4,1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鄭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書記官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