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64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
玖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於每月十
一日各給付伍仟元(匯入大眾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戶名 洪淑貞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