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司鳳簡調字第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簡調字第64號清償借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3月1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書記官 胡淑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伍仟參佰捌拾
  玖元整,給付方式: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一日起於每月十
  一日各給付伍仟元(匯入大眾銀行屏東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戶名 洪淑貞 )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
  如有一期未給付,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 胡淑芳
          司法事務官 李建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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