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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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119號
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對人 沈龍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積欠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該公司將債務讓與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普羅米斯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再將債務讓與伊公司。伊公司向相對人戶籍址寄送附件之通知函予相對人,然分別以原址招領逾期及遷移不明為由而遭退回,因相對人住居所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退件信封及催告函各2件影本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111年10月27日北市警投分防字第1113034886號函文存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