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907號
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楊瑞芬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智惠 發支付命令(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9096號),惟被告林智惠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5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
書記官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