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3年度豐簡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豐簡字第7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淑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字第11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淑華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爰審酌被告之過失程度、肇事
當時情形、被害人所受傷勢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
4條第1項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金池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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