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3年度岡簡字第1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陳品菖
       鄭禧群
被   告  程嘉美程敬豐 原名程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岡簡字第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
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姝蒓
  書 記 官 戴顯澄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貳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電腦消費明細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家事法庭函、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
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
事屬實,其依債權讓與、消費借貸及繼承之法律關係向被告
請求清償簽帳卡消費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戴顯澄
法官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書記官戴顯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