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14號上訴人即原告 朱國禎 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靜蓉
李明洲 張錦芬 張雅雯 林地發 林明芳 林明德 林駿穎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原告朱國禎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均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7日裁定,限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6月19日送達,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即原告既未繳費,其等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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