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婚字第48號原告 鄭宇恭 訴訟代理人 黃明展 律師
吳龍偉 律師 劉兆珮 律師被告 賴佳伶 訴訟代理人呂秋𧽚律師複代理人 張子特 律師複代理人 王弘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7日
書記官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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