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21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216號聲請人 楊斌政
楊博森 楊博欽 楊博堯 上四人共同代理人 王韋翔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司催字第83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4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喻誠德┌─────────────────────────────────────────────┐│股票附表:108年度除字第21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羅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0│1│1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