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35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陳俊良 被告 許善鈞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善鈞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司促字第66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萬937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6,24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5,745元。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
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鄔琬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