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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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強盜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5號聲請人即被告 歐陽芳 上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歐陽芳(下稱聲請人)因涉犯強盜殺人等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2970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經本院於受理移審時,依法裁定羈押之,嗣全案經本院於104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後,已將聲請人所犯詐欺、偽造文書等15罪,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10月確定部分移送執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4年10月1日,以104年度執崇字第13363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本院並於104年10月2日將聲請人自羈押人犯開除,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書、一審羈押詳細資料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參,茲聲請人既非本院羈押中人犯,其於104年10月8日在上開另案徒刑執行中,具狀向本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松檀
法官曾鈴媖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
書記官李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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