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3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仲偉 即偉聖企業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納裁判費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魏式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書記官許瑞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