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22號原告甲○○
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俊德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