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弘能
法官陳義忠法官劉正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7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