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3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353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啟銘 選任辯護人 金學坪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啟銘羈押期間,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賴啟銘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2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0年4月2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0年4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
法官宋明蒼法官李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婷璇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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