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家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家上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上字第237號聲請人 陳惠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 程子勳 間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者,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
本件判決就兩造所生子女扶養費之給付部分,業已廢棄原判決而改判如主文第三項所示,非漏未判決,並無關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情形,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陳玉完法官李國增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5日
書記官李佳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