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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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0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0330號債權人馬德里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晨揚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二、聲請狀應補蓋債權人「馬德里社區管理委員會」印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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