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選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選上易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農會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選上易字第2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秀鳳 選任辯護人 陳文元 律師
郭美春 律師 林志宏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農會法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2號,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楊貴雄法官宋松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10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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