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291號聲請人 周彤靜 代理人 楊淑玲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59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12+1)×43×10=5,590);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陳報「聲請清算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負責人(依公司法第
8條規定,負責人包含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又如曾任負責人,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清算前1日(即民國109年11月17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
三、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四、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內(即自107年11月19日起至109年11月18日止)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擔保物權等,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五、陳報聲請前2年(自107年11月19日)起迄今收入(含贍養費、獎金、津貼、保險給付、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如完整薪資單及轉帳明細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六、陳報聲請前2年起迄今必要支出(依施行細則第21條之1規定,必要支出不含娛樂及商業保險)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倘聲請人主張確實支出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之2規定之認定標準,請釋明以聲請人所述收入,何以負擔所陳支出?或請釋明無需負擔必要生活費用之一部或全部。如聲請人受第三人穩定資助或有其他特殊情事,於更生期間無須負擔自己或受其扶養者之必要生活費用一部或全部,如寄居親友家中,並無房租、水電或衣食支出,欲將節餘用於清償債務等。倘有更正,並應提出更正後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七、財產目錄及證明文件(如機車行照、2年內完整金融機構存摺內頁影本或向金融機構申請補發往來紀錄、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倘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金額各為若干);另保單質借清形,應將其列為債權人,並詳列質借金額等必要記載事項,請併提出更正後債權人清冊。)。
八、記載完全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定代理人及地址)。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信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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