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小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小字第809號

上訴人 吳佳千

被上訴人 翁嘉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此為上訴必要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則有同法第442條第2項可資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雖遵期提起上訴,但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程式自非完備。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3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月6日由上訴人簽自收受,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本院繳費狀況查詢清單二紙附卷可稽。是本件上訴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許蕙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徐毓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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