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簡字第213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簡字第2131號
原   告 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訴訟代理人  王一如
       陳羿霖
       謝守賢 律師
被   告  柳雅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1,901元,及其中新臺幣57,028元自民
國94年8月25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19.97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向美國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信用卡
,約定如未依期繳付,利率以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詎
被告未履行繳款義務,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
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嗣原告輾轉受讓上開債權。為此,爰
依信用卡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
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欠款
資料查詢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暨債權資料明細表等件為證,
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
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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