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小字第189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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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雄小字第1890號
原   告  付柏荃
被   告  柯朋
兼法定代理人  林俐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10年12月16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8,244元及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48,餘由原告負
擔。
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
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 到場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 柯朋成 為詐騙集團成員,與該集團成員於民
國109年8月15日以電話向原告佯稱為網購客服人員,因操
作疏失造成重複扣款,要求原告依指示取消扣款,原告遂因
此先提領新臺幣(下同)10,000元、20,000元,至高雄市統
一超商順德門市以現金匯款方式,將上開2筆款項匯至不知
名帳戶。另又因此轉出9,999元、9,999元、9,123元至詐
騙集團指定訴外人 楊靜恩 所有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
00(下稱楊靜恩帳戶)內;及轉出13,123元至詐騙集團指定
之訴外人 黃博翊 所有第一銀行00000000000(下稱黃博翊帳戶
)內,共受有72,444元(以上6筆金額合計72,244元,原告
起訴狀記載72,444元)損害應由被告柯朋成賠償之,扣除黃
博翊已賠償之13,123元後,應再賠償原告59,121元。另被告
林俐為被告柯朋成之法定代理人,應負連帶賠償責任。爰依
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59,12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先前亦未為任何陳述或答辯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原告引用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少
護字第482號、543號刑事宣示筆錄為據。惟上開刑事宣示
筆錄僅認定原告受詐騙金額為匯入黃博翊帳戶之13,123元。
另被告柯朋成在上開刑事案件中警詢中,對其受詐騙集團成
員指示管理車手乙情不爭執,堪信被告柯朋成確為詐騙集團
之成員無訛。
㈡原告主張遭詐騙金額上開6筆金額共72,444元(計算總和為
72,244元),並有交易明細等為證。可見確有轉出9,999元
、9,999元、9,123元至楊靜恩帳戶,及轉出13,123元至黃
博翊帳戶內。至其現金提領之10,000元、20,000元,查無匯
出資料。原告雖主張該時與詐騙集團成員通話,且與款項匯
出時間相近,惟此尚不足以證明原告提領現金後,有再將現
金再匯出之行為,就現金提領10,000元、20,000元部分,難
認屬損害。準此,原告主張因受騙受有42,244元之損害應屬
有據。
㈢按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或
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民法第274條
亦有明定。原告受詐騙損害之金額42,244元,其中經黃博翊
賠償14,000元,有110年度雄司小調833號調解筆錄可參。
而對原告施行詐騙之詐騙集團成員或幫助犯,均為共同侵權
行為人,對原告所受之損害應負連帶清償之責,故依上引規
定,原告受償之14,000元,本件被告得同免責任,應自原告
請求中扣除,扣除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28,244元。
㈣次按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
賠償責任,民法第187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柯朋成
為未成年人,被告林俐為其法定代理人,有戶籍資料可參。
依被告柯朋成之年齡智識,應具有認定協助詐騙集團管理車
手及分配工作屬違法情事之能力,故依前引規定,被告林俐
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六、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28,24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即110年5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七、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八、至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
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
必要,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職權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10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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