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聲再字第5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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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聲再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五О號
再審聲請人甲○○即受判決人右列聲請人因侵占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確定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易字第一四六九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一二一八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有關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房阿生
法官雷元結法官魏新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章大富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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