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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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易字第21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易字第210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兆祺 上訴人即被告 黃欣儀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徐立信 律師
王世豪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2人因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48號,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沈宜生
法官陳坤地法官吳炳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淑娟中華民國10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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