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3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31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趙尉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叁仟陸佰零叁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趙尉榕於民國95年7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萬元。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2%,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
(二)上開借款相對人尚欠聲請人63,603元及自95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三)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劉文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