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事聲字第66號
聲明異議人 林杉育
上列聲明異議人與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核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民國102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支付
命令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裁定,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明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2年6月11日102
年度司促字第10008號民事裁定所為駁回其聲請之處分(依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2第1項、第513條第1項規定,係以裁
定為之),聲明不服提起異議,是本院應依前揭規定,就本
院司法事務官所為上該裁定,審究聲明異議人之異議有無理
由,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及其餘債權人等共47人集體
向鈞院對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死亡,經鈞院指示應由一人代表向管
轄法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待特別代理人確定公告再行辦
理,聲明異議人及其餘債權人等遵諭由債權人 鄭楊綉花 於10
2年5月17日向鈞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迄今長達月餘毫無
下文,嗣陸續收到鈞院命查報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聲明
異議人因鈞院尚未為裁定而無從補正,遭鈞院駁回支付命令
之聲請,該駁回裁定顯有不當,因而請求廢棄原裁定云云。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又支付命
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
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
文。另支付命令不經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之聲請,即使
債權人迅速取得執行名義,倘債務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20
日內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即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是支
付命令之效力甚為強大,債權人應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提
出相符之書證供法院為形式上之審查,以確保支付命令之正
確性。經查,本件聲明異議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美的世界時
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業已死亡,且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使法定代理權,經
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5月8日裁定命聲明異議人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7日內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
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該裁定已於102年5月15日
送達聲明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明異議人逾期
未補正,而經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2年6月11日駁回聲明異議
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聲明異議人雖提出異議狀陳稱已由他債
權人鄭楊綉花於102年5月17日代表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因本院遲未為選任裁定致補正逾期云云。惟查,聲明異
議人於收受上開裁定後,並未向本院司法事務官陳明已由他
債權人代表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則本院司法事務官自無從
延長其補正期限;況他債權人鄭楊綉花係以自己名義聲請本
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未載明代表全體債權人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之旨,致本院查無受理聲明異議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
人相關資料,有本院向非訟中心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聲明
異議人陳稱已由他債權人鄭楊綉花代表向本院聲請選任特別
代理人云云,顯有誤會。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其聲請不
合程式,於102年6月11日裁定駁回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
聲明異議人以上開理由聲明異議,並無理由。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3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