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11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訴訟代理人  黃美玲
被   告  張力行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雄小字第211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2年10月16日上午9時4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3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翁熒雪
  書 記 官 陳長慶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三七計算之利息,
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9月29日向原告所設全民健康保險
紓困基金貸款新臺幣27,180元,依約被告應自93年10月31日
起分27期按月清償,如一期未清償,則視為全部到期。詎被
告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未清償
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貸款撥付通知書、貸款繳納
狀況查詢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長慶
法官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書記官陳長慶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600元
合計1,60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