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簡字第1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簡字第141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張哲豪
       劉美芳
       張建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0年7月12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張哲豪、劉美芳、張建昌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陸
仟玖佰壹拾肆元,及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張哲豪、劉美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貳仟柒佰肆
拾肆元,及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捌元由被告張哲豪、劉美芳、張建
昌連帶負擔;新臺幣貳仟貳佰捌拾貳元由被告張哲豪、劉美芳連
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
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
㈠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張哲豪於就讀嶺東高中時,分別於附表
一所示之時間,邀同被告劉美芳及張建昌為連帶保證人,向
原告辦理6筆就學貸款,合計借款為新臺幣(下同)151,080
元,約定於該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次日開始,
每滿一月為一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本件即應以民國
99年7月1日為基準日,應還款日則為99年8月1日(利率約定
自基準日起,由借款人負擔,嗣後原告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
,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之年率0.5%
調整計算,上開基準日之基本放款利率為4.816%,共計為
5.316%)。另被告張哲豪於就讀嶺東技術學院時,又分別於
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邀同被告劉美芳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
辦理4次就學貸款,合計借款金額為212,744元,亦約定於該
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滿一年之次日開始,每滿一月為一
期,按年金法平均攤還本息,本件即應以99年7月1日為基準
日,應還款日則為99年8月1日(利率約定自轉列催收款項日
,原告就學貸款利率加年息百分之1固定計算,而此部分轉
列催收款之日期為99年12月1日,當時之就學貸款利率為
1.61%,加1%為2.61%)。另有關借款違約金之計算,均自
到期日起,按應還款金額,逾期六個以內,按借款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逾越六個月部分,則按借款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
,一期未給付全部視為到期。詎被告張哲豪自100年1月1日
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尚欠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金額(
本金合計為349,658元,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均詳如附表一
及附表二所示),屢經催討,未獲清償,故依據消費借貸及
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就學貸款申請書(撥款通知書)
、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利率資料等為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以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
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
正。
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又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
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
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故連
帶保證與普通保證不同,縱使無民法第746條所揭之情形,
亦不得主張同法第745條關於檢索抗辯之權利(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
依同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本件被告張哲
豪既向原告借貸上開金額,而尚有如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本
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且清償期已視為到期,被告劉美
芳、張建昌均分別其連帶保證人,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依消
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連帶給付
附表一及附表二所示之內容,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7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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