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261號債權人 陳雀 債權人 張俊國 債權人 陳俊崗 債權人 張月娟 債權人 陳月妙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藍福元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之影本到院。
二、 台端 等人請求之依據為何?如係依繼承關係,則請提出原債權人 張東波 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資料到院。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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