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4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4259號債權人 郭南進 債權人 謝宜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和復 、繫情集團、 張曼瑜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支付命令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整。
二、債務人繫情集團所指為何?若為公司,則請詳列公司正確名稱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依台端提出之契約書,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之契約各自獨力,則台端與債權人謝宜燕各請求之金額為若干?又如台端受債權人謝宜燕之委任,請一併提出委任狀。
四、承上,契約之相對人為山寬事業有限公司,則台端對債務人張曼瑜請求之依據為何?
五、台端僅提出張和復所簽發,受款人為郭南進,面額新台幣771,000元之本票,則台端對債務人張和復請求逾新台幣771,
00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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