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補字第452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明來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44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㈡提出民事準備書狀1份,逐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即法律關係請求權基礎)及其原因事實,並具體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萬4470元,其中電信費、違約金各若干元?又違約金之計算式、計算依據、電信費繳款期間為何?暨檢附歷史帳單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請自行核算請求金額是否正確。另若對被告之聲明異議狀有所答辯,亦請一併就該異議狀內容提出主張或陳述,並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準備書狀繕本(繕本亦應檢附與正本相同之證據資料)。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吳怡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昌哲